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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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離監探親的條件是什麼

罪犯離監探親的條件是什麼
離監探親的條件
1.獎勵性離監探親,對具有《監獄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罪犯,可以批准離監探親:有期徒刑,執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寬管級處遇的;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探親物件的常住地在監獄所在的省行政區域內。離監探親的物件限於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許離監探親,對於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離監探親: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直系親屬或者監護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的,有當地居民委員會、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和簽署意見。特許離監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行政區域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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