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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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聚眾鬥毆罪未遂嗎?

有聚眾鬥毆罪未遂嗎?

聚眾鬥毆的行為會觸犯刑法,聚眾鬥毆罪,但是聚眾鬥毆罪是否與其他犯罪一樣存在犯罪的幾種形態,是否存在聚眾鬥毆罪未遂?如果存在聚眾鬥毆未遂,怎麼認定?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犯罪的形態

犯罪的完成形態

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聚眾鬥毆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對於聚眾鬥毆罪是否存在未遂的形態,理論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聚眾鬥毆罪是行為犯,只要一著手實施犯罪就構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聚眾鬥毆罪的法定犯罪行為由“聚眾”和“鬥毆”兩個行為構成,當行為人在聚眾鬥毆的故意下著手實施聚眾行為時,就已經開始著手實施法定的犯罪行為,只有完成了聚眾行為並著手實行鬥毆行為時,才構成聚眾鬥毆罪的既遂,如果僅僅實施了聚眾行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終止,應屬於犯罪未遂。

筆者認為,在聚眾鬥毆罪中,聚眾行為不是該罪的實行行為,只有鬥毆行為才是本罪的實行行為。由於鬥毆行為一經實施即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嚴重的損害,因此,行為人一經著手實施該行為,即構成既遂。

這樣,在本罪中,也就不可能存在未遂的停止形態。

同時,由於聚眾行為是鬥毆行為的預備行為,因此,在鬥毆行為實行之前如果行為人事先實行了聚眾行為,在該行為實行的過程中,可以存在犯罪的預備形態和中止形態。

三、聚眾鬥毆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鬥毆的構成要件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這在目前有爭議的,但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是對聚眾鬥毆犯罪存在犯罪未遂持支援態度的。因為犯罪行為出於什麼樣的階段主要看其行為階段,把聚眾行為與鬥毆行為分開,這樣更利於依法對聚眾鬥毆的人員給與正確的處罰,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大家 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電諮詢我們本站,我們的專業律師能給你更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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