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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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和慣犯區別是什麼?

一、連續犯和慣犯區別是什麼?

連續犯和慣犯區別是什麼?

連續犯試幾次作案時間比較近,而且地點差不多。慣犯就是被警察注意很久了的而且被叛過刑或者被教育過的。

1:慣犯在刑法中沒有這個術語,只是公安機關在查辦案件時的一種稱謂,可以這麼說慣犯就是屢教不改的犯人。比如慣偷。

2:連續犯和同種數罪,都是多次犯罪的意思。區別主要看時間間隔,如果間隔時間過長就應該認定為同種數罪,時間間隔不長一般會認定為連續犯。比如盜竊罪規定兩年內三次盜竊是多次盜竊,就可以認定為連續犯。

3:其實在中國刑法的實務觀點出發,區別連續犯和同種數罪沒有什麼多大意義,因為定罪都是以一罪處理。只有在認定諸如多次盜竊等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時候才有意義。

二、連續犯判定條件

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

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擬毒死某乙故意將藥分三次給予某乙服食,結果將某乙殺死。某甲三次將毒藥給某乙服食的舉動,僅成立一個殺人行為,是徐行犯。

2、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

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

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3、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

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儘管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4、連續犯實施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

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那麼,什麼是同種罪名呢?在這個問題上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在單一式罪名的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第二,在選擇式罪名的條文中,如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於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和選擇性物件犯罪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形式或不同犯罪物件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連續犯。例如,某甲為同一個犯罪目的,先是偽造公文,繼而又變造證件,就可以視為數次行為觸犯同種罪名,是連續犯。

依據法律規定,慣犯是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慣犯與連續犯的主要區別:是看是否行為人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慣犯是以該犯罪性為為職業的,而連續犯則不是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4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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