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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危險駕駛罪是過失犯罪嗎

在我國危險駕駛罪是過失犯罪嗎

有少數人員之所以覺得危險駕駛罪屬於過失犯罪,可能這部分人員把危險駕駛罪狹隘的定義成為了醉駕。這些人可能會覺得,因為已經喝醉了所以對某些後果是無法預知的,因此應該按照過失犯罪來處理。那麼在我國法律上,危險駕駛罪是過失犯罪嗎?針對這一問題,大家很有必要了解清楚。

一、在我國危險駕駛罪是過失犯罪嗎?

不是。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所以主觀是故意,是行為犯,只要有相關的行為就屬於犯罪。不同於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1、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是過失犯罪型別的,主觀必須是過失。

2、從行為條件上來說。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為犯犯罪型別。

3、從危害結果來說。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屬於情節犯犯罪型別。

過失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對稱,指的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犯罪。

二、最新危險駕駛罪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危險駕駛罪不是屬於過失犯罪的,所謂過失犯罪是因為行為人由於主觀意識上的疏忽而導致的某些無可挽回的後果,而危險駕駛罪不是這樣的,生活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成年人不知道在道路上互相追逐,醉駕等行為這是極其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的,個人完全能夠杜絕的行為,所以只要危險駕駛都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