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一、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判刑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路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食品是必須要獲得國有的認可才可以出售,如果銷售有害的食品,造成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那麼當事人就應該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那麼還需要加重當事人的處罰,所以,食品不管是銷售還是生產都需要按國家的標準來實施。

TAG標籤:銷售 判刑 有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