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的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因為某些人的挑釁行為而引起的打架事件往往都會引起比較嚴重的社會混亂以及人員財產損失的情況,所以法律就專門將這種行為定義為尋釁滋事而加以刑法上的處罰,但現實事件的複雜性導致很多人是在事後才去滋事的。那麼,事後的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一、事後的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尋釁滋事的具體判定是不會根據事前還是事後,只要滿足了這個罪名的構成要件就會被定罪判刑。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對於尋釁滋事可按照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相關知識:
尋釁滋事罪自首會怎麼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總之,儘管在打架結束後才開始付諸類似於尋釁滋事的行為造成了危害也是要被認為是犯罪的,所以公民不能輕易地就覺得自己可以在法律之下作出自認為不是違法行為的犯罪活動,最終都是要被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