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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區分?

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區分?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對於拋棄家庭弱勢群體致使當事人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報道屢見不鮮,對於這種行為,法律上將其定性為遺棄罪。當事人以故意的初衷用以某種方式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法律上定義為故意殺人罪。在社會實踐中,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實際判案中有許多相似之處,那麼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區分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什麼是遺棄罪、什麼是故意殺人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兩罪性質與危害程度相差較大,一般情況下不易混淆。但是,對於具有扶養義務的行為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如不給新生兒餵奶、不給重病人治病、將嬰幼兒遺棄在無法獲救的地點等,導致或可能導致上述被害人死亡的行為,是以遺棄罪論處,還是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容易混淆。兩罪的法定刑差異很大,遺棄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殺人罪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必要對此類案件予以釐清,準確定罪,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如何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

區分遺棄罪與採取遺棄手段實施的故意殺人罪,主要可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兩方面來分析。通常,故意殺人的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遺棄行為會導致被遺棄人死亡的危害後果有明確認識,並且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而遺棄的行為人可能認識到,也可能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遺棄行為會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帶來危險,其主觀上並不希望、不願意、不放縱被害人死亡或者傷害的結果發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受傷,都是違背其意願的。

第一、考察遺棄行為的原因和動機。當下,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遺棄重病嬰幼兒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此類案件,應當查明行為人是出於何種動機實施遺棄行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關注並獲得有效救助,還是狠心拋棄任其自生自滅,抑或欲置其死地以求解脫。例如,父母將重病嬰兒棄於醫院或者民政局門口,附上嬰兒病歷或者介紹病情的字條,這明顯是希望嬰兒能夠得到及時的關注和救治,此類行為,應當認定為遺棄;反之,父母將重病嬰兒扔到車輛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者荒郊野外,明顯表明其主觀上不期望嬰兒獲救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嬰兒死亡;因此,應當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殺害嬰兒的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二、考察遺棄的時間、地點、物件、手段、後果等客觀要件。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的最重要區別在於“遺棄”行為是否會使被遺棄者面臨生命被剝奪的緊迫危險,因此,遺棄的時間、地點、物件、手段就影響到對行為性質的判斷。實踐中,遺棄既可以採取積極的行為實施,也可以消極不作為實施,如果構成遺棄罪,本質上必須是對作為義務的違反,且不會使被遺棄者的命運處於行為人排他性的支配之下。例如,父母將新生嬰兒棄於超市入口、車站站臺、集市路邊等地,這些地方人流量大,嬰兒獲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來的可能性較大,此種遺棄行為就構成遺棄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反之,故意將無自主行為能力的被害人遺棄在不能獲救或‘獲救希望渺茫地點的,此種“遺棄”行為就屬於故意殺人。

第三、考察行為人的案後表現。案後表現是考察行為人主觀意願的又一重要方面,發現遺棄行為導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脅後,行為人是置之不理,還是積極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無致死被遺棄人的主觀故意,也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例如,父母將嬰幼兒遺棄路邊後躲到附近角落觀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離去;或者發現無人注意,又將孩子帶到市政辦事大廳內遺棄,雖屬二次遺棄,但其變更遺棄地點,是希望幼兒能夠得到他人關注、救助,關心幼兒性命安全,採取措施減少傷害。對於這樣的行為,應當定性為遺棄。反之,父母將盲童帶到河邊後徑直離去,導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內淹死,行為人主觀上應當預見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但其不管不顧,徑直離去;或者發現盲童自己爬上岸後,又將肓童帶至河邊,最終導致盲童掉入河中被淹死的,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有放任甚至追求盲童死亡的故意,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綜上,區分遺棄罪與以遺棄方式的故意殺人罪的關鍵點在於:行為人實施遺棄行為時,其是否考慮並給予了被害人獲得救助的機會。如果是,則可以遺棄罪定罪;否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來定罪。

根據閱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關於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分問題,關鍵之處在於行為人在實施遺棄時,有沒有考慮到留給被遺棄人繼續生存的機會。若遺棄人本意並未完全剝奪被遺棄人生存權,這一行為定性為遺棄罪;若遺棄人本意就是致被遺棄人於死地的行為,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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