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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既遂怎樣判刑

一、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既遂怎樣判刑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既遂怎樣判刑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從事傳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其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發現重大疫情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不立即報告;發現有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可能,應當採取措施而不採取措施;對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而未採取措施;應當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而不作監督、檢查或者雖作監督、檢查卻不認真負責;發現有關單位與個人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應當責令其改進而不責令改進或者責令改進但不作檢查或不作認真的檢查;等等。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職責是:組織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滅病媒昆蟲、動物等;有計劃地建設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創造改善公共衛生的條件;遇有傳染病暴發、流行,要組織力量補救,決定緊急措施的實施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其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本罪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指的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一些相關的工作人員因為他們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而導致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是流行,並且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這種行為將會被判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