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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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一、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二、涉嫌偽造公司債券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訴訟權?

(1)瞭解自己涉嫌何種罪名,並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

(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5)親筆書寫供詞和對筆錄進行閱讀、聽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

(6)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和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7)要求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的權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9)第一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10)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

對偽造公司債券罪的嫌疑人量刑的時候,影響量刑標準的主要是嫌疑人偽造的公司債券數額,對數額的認定標準應該以本地司法機關的規定為準,此罪最輕的刑事處罰標準是單處罰金,罰金的標準是1萬元以上到1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