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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3000條的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3000條的處罰

近幾年來,我國的網路發展速度非常快,很多人越來越習慣把自己的資訊和網路連線起來,這樣就會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讓他們有辦法獲取自己的個人隱私。現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層出不窮,很大的程度上影響了公民的隱私安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3000條就是屬於情節嚴重的。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3000條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侵犯個人資訊300條屬於情節嚴重的,所以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處罰的程度依罪犯的犯罪行為程度決定。公民的個人資訊屬於公民的個人隱私,如果又不法分子非法竊取個人資訊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對處罰也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法律一定會保障公民的隱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