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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是什麼處罰?

非法搜查罪是什麼處罰?

隨著社會的不算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不願讓別人搜身,也知道隨便搜身是非法行為。但是在某些場合不符合國家規定,不經允許就要搜查身,或者搜查房間等就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那非法搜查罪是什麼處罰?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非法搜查罪處罰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搜查罪的認定

1、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的界限

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於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

2、本罪與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詢欠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3、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為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後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界限

後面這些犯罪在客觀方面亦可能採取非法搜查的行為,此時非法搜查僅是實施其犯罪的手段行為,如盜竊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後非法翻箱倒櫃、盜走他人珍貴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牽連行為,此時,如果構成他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後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構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後僅是盜取少量財物,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可以以本罪論處,而把其他行為作為本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本罪與後者不會發生混淆。但在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後又進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觸犯本罪與後罪,對之,可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偽造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後又冒充司法人員進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財物的,則應以搶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構成本罪,亦不是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

三、非法搜查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資訊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不被公開的權利;(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3)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7)通訊、日記或其他私人檔案不得刺探和公開;(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係非關係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9)不願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尋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尋、翻看、檢查、挖掘等。

按照刑法規定確定是非法搜查罪的個人要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著拘役,情節嚴重的還要從重處罰。同時非法搜查罪很容易與其他罪名認定上出現混淆,因此法律在規定中也明確的說明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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