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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1、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法院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立案標準

(1)致他人受到傷害而且是重傷害,是故失,而非故意;

(2)有受重傷害的事實,且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髮、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於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於身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1)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比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它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鑑定。過失重傷罪的鑑定依據、鑑定程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鑑定是相同的。

(2)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白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並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因過失致人重傷被捕的公民,若是能夠向司法機關證明是由於對方的行為會威脅到自己的生命,然後在反抗的過程之中,才導致對方身受重傷。那麼此被捕的公民,也有可能由於正當防衛而不會受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