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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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裝置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裝置的行為,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後者是故意犯罪。從行為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後者對其行為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行為人態度看,前者對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由於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於疏忽大意,才發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後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設 依備、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致使火車、汽車、申力、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後果;交通肇事罪則表現為行為人(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非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如果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的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而構成交通肇事罪。

過失在沒有給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造成危害的情況下,一般主要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是一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所以成年人做任何舉動,都要為後果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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