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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物件為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已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洩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範圍,一般都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造成50臺電腦不能正常運轉的話,量刑的起點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