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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未遂立案標準

故意殺人未遂立案標準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未遂的原因分為以下幾種:
一、物件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於物件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二、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麼打也打不死。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於是天天聽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於犯罪。
三、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四、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於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而以上無論是哪種情形,行為人都已經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無論結果如何,都已經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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