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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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長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行長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案件有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權利的犯罪,另外,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 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就是說,符合以上條件的,會被檢察院立案調查。

當然,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以及詢問被害人,而一般意義上的被檢察院帶走特指涉及檢察院直接管轄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 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立案一般是公安機關在接受當事人報案後七天後如果條件符合的情況下,會立案,如果條件不符合的情況下就會駁回。如果當地的公安機關並沒有管轄許可權,那麼也是不會立案的。如果符合條件還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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