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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活動當中,如果說在整個偵查的過程活動當中,如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著一些犯罪行為,並且有相應的證據,那麼是可以進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二、辨認的規定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物件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首先,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解除凍結條款,其次就是如果發現,所凍結的一些財物,或者是其他的東西和本案沒有什麼關係的話,他們應當在三天之內解除這個凍結,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國家關於辨認的法律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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