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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辨認和指認的區別有哪些?

刑訴法辨認和指認的區別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辨認和指認具有很強的直觀性、準確性以及固定性,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偵查機關普遍採用,以增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效揭露和證實犯罪。那麼,《刑訴法》辨認和指認兩者有什麼區別呢,在屬性上又有什麼不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以便大家作以區分。

刑訴法辨認和指認的區別有哪些

(一)、含義不同。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依法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識別、確認的偵查活動。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確認的偵查活動。

(二)、法律依據不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程式中沒有規定“辨認”,在“審判”程式(第一審程式)中規定了“辨認”,但這裡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適用範圍不同。辨認主要適用於偵查階段,但也適用於審判階段。指認只適用於偵查階段。

(四)主體不同。偵查中辨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偵查中指認的主體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時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即證人。

(五)物件不同。偵查中辨認的物件是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偵查中指認的物件一般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但有時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規則不同。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可採用混雜辨認規則,而指認不能採用混雜辨認規則。辨認可採取反覆辨認規則(即在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時,可反覆進行若干次),而指認一般進行一次。辨認可以採取公開辨認或祕密辨認相結合的規則,而指認多為公開進行。

(七)法律手續不同。辨認有較為嚴格的法律手續,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製作《呈請辨認報告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檢察長批准。辨認結束,應當製作《辨認筆錄》。指認可以不需要這些審批或法律手續。

(八)方法不同。辨認既可以採取直接辨認的方法(如直接觀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進行辨認;直接觀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和被害人屍體進行辨認),又可以採取間接辨認的方法(如觀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錄影進行辨認;聽犯罪嫌疑人的講話錄音進行辨認;觀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和被害人屍體照片進行辨認)。指認只能採取直接的方法,不能採取間接的方法。

(九)認識準確程度不同。辨認對事物認識的準確程度要低;指認對事物認識的準確程度要高。當時不能肯定或確認的就進行辨認;當時能確認的就進行指認。

(十)法律後果不同。辨認作為一種調查取證措施,可以起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的作用;指認只能起到確定偵破方向,提供查證線索,進一步收集證據或認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綜上所訴,刑訴法辨認和指認雖同用於司法偵查,但二者也有本質的不同,希望對大家區分兩者的不同能夠有所幫助。另外,本站小編認為,在司法實踐工作中,要確保刑訴法辨認和指認的真實性與可靠性,確保其筆錄有據可依,有跡可循。如此,方能無錯案,無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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