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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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刑訴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拘留刑訴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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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公安機關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以後,會結合實際情況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只要已經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這種情形,代表著當事人就有極大的可能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刑事拘留以後又被無罪釋放的這種特殊情況非常少。那麼,刑事拘留刑訴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拘留刑訴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小編就暫時為大家介紹這麼多。可以看出新刑訴法當中對於行政拘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另外,如果公安機關是異地拘留的話,可以先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配合。而且執法機關人員在對我國公民刑事拘留的時候,如果沒能出示拘留證這是涉嫌程式違法,拘留以後24小時之內應該通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