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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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措施的分類有哪些?

一、偵查措施的分類有哪些?

偵查措施的分類有哪些?

偵查措施的種類,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解剖屍體;人身檢查;以及搜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技術偵查措施的範圍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等機關想要調查案件相關的事實還有獲取案件的相關證據,可以採用案件偵查的措施有很多種,法律規定的偵查的方式包括檢查,詢問等方式,為了偵破案件時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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