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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刑事訴訟當中,為了證明相關事實,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人提出的證人證言是相關證據當中主觀性最強的一種,證人出庭作證並不像其他證據比較的固定,證人作證具有變化性,帶有個人的主觀性,需要重點關注。

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應當作證,同時要求在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以及年紀太小的人,他們會因為某方面的原因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同時因為證人作證需要表達他們又不能正確表達一件事,所以上面的這些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的。

2、證人所說的話帶有個人的主觀性,也是極易受到相關因素的干擾的,因此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信度還是需要法庭的質證環節來檢驗。

3、證人因為掌握案件的某一情況,很多時候是不能被替代的,如果一個人看到了某一起案件的發生情況,他必須自己親自作證發表證人證言,不能將事情將給其他人聽要求他人代替自己。

4、一個人的身份可以有多個,如果在刑事訴訟當中一個人身兼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兩個身份是不能在法庭上同時充當的,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優先做證人。這是因為證人很多時候是稀缺的,對案件處理是至關重要的。

5、證人會有自己的主觀看法,也許會對案件具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但是證人只能在作證的時候說自己看到的事實,不能僅僅表達自己模糊的記憶和看法,僅僅憑藉自己的主觀直覺是不行的,在法庭上作證,只能說事實,自己的觀點和看法會屬於主觀臆測,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6、證人證言的獲取應當採取法定程式,禁止使用法律禁止的暴力手段,《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獲取證人證言的時候必須依法合規。

證人在很多時候是一起案件的關鍵,需要在法律程式上重點關注並加以保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認為有必要找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不能強迫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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