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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後多久宣判

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後多久宣判
律師解析: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是有些公訴案件可能涉及死刑的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而且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的,經過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