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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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限的規定是多久

上訴期限的規定,有三種: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2條的規定,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
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即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上訴期限的規定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