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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查需要多久?

一、非法證據排查需要多久?

非法證據排查需要多久?

非法證據排查需要多久,應當是根據調查的具體情況來判斷,人民檢察院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二、哪些證據屬於非法證據

廣義說認為,刑事非法證據之所以不合法,是因為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收集方法及證據的形式這三個方面中至少有一項是不合法的。據此,非法證據應包括以下型別:

1、取得主體不合法的證據。取證主體違法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取證資格的人員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按照我國傳統證據法理論,收集、獲取證據的主體限於法定司法人員,具體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其他主體皆不具有取證主體資格,其所獲取的證據視為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二是本身具備取證主體資格,但因違揹回避制度、管轄制度等規定取證而成為不合法主體。這種情形下,雖然參與調查取證的偵查、檢察人員等本為合法的取證權主體,但符合迴避或無管轄權的條件,對該案件已無合法的調查取證的權利,為無取證權而取證。

2、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證據形式不合法,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所獲證據不在《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證據形式之內;二是所獲證據在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要求。例如,作為證據的鑑定結論,但是沒有鑑定人簽字、蓋章等。

3、取得方法不合法的證據。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取證方法違法,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取證手段或取證程式違法,即以法律明確禁止的手段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所獲取之證據。二是以“非法定偵查手段”取證,指的是偵查機關以法律未明文授權之偵查手段所獲取的證據,其特徵是法律無此規定但仍依此取證。

非法證據必然是需要經過排除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時如果認為是屬於非法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排除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對方所提供的線索來進行核查的,確實屬於非法證據的情況之下,才會對此進行排除的,這是需要有一段時間來進行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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