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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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凍結財產期限是多少

刑訴法凍結財產期限是多少

刑訴法凍結財產期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凍結存款的期限應當在一年以內,查封凍結動產期限應當小於2年,凍結查封不動產期限應當低於3年,如果案件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辦理繼續查封凍結手續,續期不能超過前期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於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該《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與《通知》、《規定》相比,《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訂,表現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三)明確了審理程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最新財產保全期限規定”。可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從審理程式到執行程式,從第一次保全到以後的結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對財產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規定,有利於統一大家的認識,也有利於司法實務操作。

綜上所述,刑訴法凍結財產期限,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財產保全期限由原來6個月修改為1年期限,將動產查封從1年修改為2年,將不動產查封從2內修改為3年,財產保全期限取消了不能超過期限一半的規定,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期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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