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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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作案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區別是什麼?

作案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區別是什麼?

作案嫌疑人是指具體做了某個案件的人,具體指向某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是指訴訟的公訴案件中,被認為有犯法行為而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包括被報案、控告、舉報的人,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人,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訴,就改稱為“被告人”。涉案嫌疑人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涉案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否則涉案嫌疑人是無罪的。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綜上所述,涉案嫌疑人是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經濟違法人的稱呼,作案嫌疑人是是刑事違法的稱呼,僅限於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嚴重的刑事違法的人稱呼。且家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只能是刑事法庭已經審判完畢,犯罪嫌疑人被收監服刑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