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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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誰?

一、《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誰?

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誰?

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

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

二、刑事訴訟有哪些機關?

1、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專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實質上在執行著控訴職能。

2、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組成。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被領導的關係。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3、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負責主持和指揮全部訴訟活動並對案件作出裁決。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是監督被監督的關係。

4、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根據《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由此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

因此,刑事訴訟的具體主體要看一個具體的案件由哪些人案件中,有時候他會存在著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他最終也有可能不會成為被告,他只是帶著嫌疑,如果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發現他沒有嫌疑那麼最終他就不會上升為被告人。刑事訴訟的主體是不包括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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