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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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怎麼申請才是正確的?

一、刑事抗訴怎麼申請才是正確的?

刑事抗訴怎麼申請才是正確的?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因此,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的期限是10天。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二、刑事抗訴的基本特徵:

1.刑事抗訴所針對的物件是公權力即法院的審判權。刑事抗訴所針對的直接物件是認為確有錯誤的法院裁判,而法院裁判源於法院的審判權,故刑事抗訴所針對的最終物件是法院的審判權,是對法院誤用了審判權的法律監督。

2.檢察機關在刑事抗訴中始終站在客觀、中立、公正的立場上,代表國家對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實施法律監督。一方面,它既不代表被告方也不代表被害方,而是要同時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抗訴案件中,它要維護的是被法院錯誤裁判損害了的利益,而不管該利益是屬於被告方還是被害方。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抗訴中也不代表原審的檢察院。

3.刑事抗訴無論是抗訴書還是檢察人員出席法庭,其基本內容和任務是證明原審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

4.刑事抗訴的直接目的是糾正原審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維護審判公正。

5.刑事抗訴的法律關係和訴訟結構同樣有別於公訴。

刑事抗訴時間是有期限的,一般不服判決的上訴或抗訴在十天之內,不服裁定的上訴或抗訴在五天之內。提出刑事抗訴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二審程式抗訴,另一種是審判家督程式抗訴。審判監督程式抗訴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發現有錯誤部分,予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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