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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一百一十條不予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一百一十條不予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一百一十條不予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怎樣鑑定犯罪情節的輕重

1、犯罪的時間和地點。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的。在通常情況下,時間和地點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時間和地點往往反映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戰時的某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嚴重得多;在受災地區進行盜竊等犯罪活動比在一般地區危害性更大。

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用什麼樣的手段和方法實施犯罪,對犯罪構成並無影響,但手段特別殘忍、方法比較狡猾的犯罪,則情節必然嚴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情節就比較嚴重。

3、犯罪的動機。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卻有程度的差異。如:出於報復或栽贓陷害的動機,就是屬於特別惡劣的情節;出於貪財動機的殺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時激憤的殺人嚴重;出於追求腐 化墮落或貪圖享受而貪汙,比為了緩和家庭暫時的經濟困難而貪汙的情節惡劣。

4、犯罪的結果和後果。情節的輕重也反映在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後果的大小上。顯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比數額較小的嚴重;殺害多人比殺害一人嚴重;強姦多次比一次嚴重。

5、犯罪物件的具體情況。犯罪物件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物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難之機進行搶劫比一般搶劫嚴重;對缺乏抗拒能力、孤立無援或者處於從屬地位的人,對孕婦、老、弱、病、殘、盲、啞的人實施犯罪比對一般人實施犯罪情節惡劣;盜竊軍用物資或救災物資比盜竊一般財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節嚴重。

6、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還取決於行為人的與實施犯罪有關的思想、行為方面的表現。如,汽車司機一貫違章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違章出現事故的嚴重;多次詐騙、盜竊比偶爾詐騙、盜竊的惡劣;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或誣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這些罪的情節嚴重。

7、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以後是自首、積極退賠、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還是抗拒抵賴,毀證滅贓,說明其對所犯罪行的認識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和改造的難易程度,顯然後者比前者的情節嚴重得多。

8、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嚴重。積極參與犯罪活動的比被脅迫或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嚴重。

作為公民,是有權利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違法犯罪的行為,而司法機關需要進行對案件立案處理,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立案的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是沒有犯罪的事實,那麼是可以不進行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