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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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就是自訴嗎?

一、告訴才處理就是自訴嗎?

告訴才處理就是自訴嗎?

自訴案件在刑事訴訟中分為三種: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親告案包括5種: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佔(絕對自訴)前四種在特殊情況下存在公訴的可能。而侵佔只能是自訴。

2.公訴和自訴可選擇,包括法條列舉的8種:如侵犯通訊自由、故意傷害、重婚、智慧財產權案件、遺棄等。

3.公訴轉自訴,即郵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或檢察院已經做出了不予追究的書面的決定材料。

具體可見刑訴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可以看出自訴案件是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

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誰能夠提起自訴,提起自訴的程式包括什麼?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就是自己親口告訴的案件,對於這種自訴的案件型別有很多種,但有限制的範圍,但只要在範圍之內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式,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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