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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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調崗工資待遇降低合理嗎

工傷員工調崗工資待遇降低合理嗎

一、工傷員工調崗工資待遇降低合理嗎

可以,但是需要有正當理由。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 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 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 個月的本人工資。

但條例對於七級到十級傷殘的職工安排工作沒有具體規定。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

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 條《勞動合同法》第35 條的相關規定。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 條、《勞動合同法》第40 條。

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因此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其應有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職工服從安排但仍無法適應,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調整工作時,應當執行新崗位的薪酬標準。

進行漲工資只要老闆願意就可以,員工肯定不會說不漲。但是降低他人的工資,不僅僅只要老闆的同意,還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的證據,說明為什麼要降低工資,那麼工資就不可以隨便降,還要按照簽訂的合同進行。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