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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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傷殘待遇如何確定?

教師工傷殘待遇如何確定?

我們都知道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受的傷,都會是由工傷來處理,不管是企業員工或者是單位員工,費用一般都是由單位來出,那如果是國家單位受的傷呢,會怎麼處理呢,那就來了解一下教師工傷殘待遇如何確定呢?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教師工傷殘待遇如何確定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

學校是事業單位,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參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52號 )

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教師工傷認定後應該找誰賠償?具體怎麼做?

1,需要做完工傷鑑定才能進行相關賠償,賠償是按工傷等級不同支付相對應標準的賠償費

2,在傷情穩定後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鑑定,確定等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工傷鑑定後如果無法繼續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會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由本人到當地社保部門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

5,如果對工傷認定、補助金支付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社保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對學校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有異議,可以到學校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三、教師工傷期間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教師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指按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只是不享有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延遲工作時間報酬),獎勵性績效工資應當照發,工資不穩定,應按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發。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合上面所說的,教師工傷殘待遇如何確定呢?只要是在學校裡發生的事故都會以工傷來判定的,如果嚴重者在家休養的一般由停工留薪來處理,教師在校期間應有的福利,也會全部發放的,所以不必擔心會減少福利待遇,一切都會公平對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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