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搬遷補償款發放流程 普法法律網 補償標準 3.1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範圍後,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3、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合理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TAG標籤:徵地拆遷 發放 補償標準 流程 搬遷 城市 補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