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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不合理怎麼投訴

徵地拆遷不合理怎麼投訴

一、徵地拆遷不合理怎麼投訴?

徵地拆遷不合理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做出房屋拆遷決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拆遷需要遵守哪些流程?

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稽核;

3、稽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4、釋出《拆遷通告》;

5、選擇確定評估機構;

6、入戶調查;

7、評估結果公示;

8、出具並送達評估報告;

9、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0、發放、領取補償款;

11、拆除房屋。

各地方政府部門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會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徵地拆遷的過程非常繁瑣,且民眾對於當地政府部門的房屋拆遷行為是有監督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徵地行為不合理的,都有向主管部門投訴的權利,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後有義務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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