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集體土地建廠房徵收補償如何
一、租賃集體土地建廠房徵收補償如何
租賃集體土地,需要與集體組織簽訂租賃協議。集體土地被徵收的,租賃方能夠獲得租金等補償,其餘補償由集體獲得。具體補償如下: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的徵收補償方案,由集體組織與徵收方協商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集體土地房屋可以徵收補償嗎
1、可以的,可以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使用用途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對被徵收房屋做一個價格評估,來確定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具體補償金額。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徵收集體土地流程:釋出擬徵地通告。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即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三、徵收土地不給補償賠償如何處理
徵收土地但是不給補償賠償的,可向當地政府投訴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權,還有拿不到錢的徵地基本上根本不合法。徵收土地要基於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是我國的法定徵地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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