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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是否一律要被強拆?

《徵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注意該法條措辭“對認定為不違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這句話的意思表明只要被拆遷建築不違法或者屬於在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那麼都是可以爭取獲得補償的。

無證房屋是否一律要被強拆?

無證建築是否違法,是否屬於超期臨時建築?

對無證建築具體情形主要總結出了以下三類:第一類常見的無證建築是指《徵補條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此類建築物在建造的時候並沒有嚴格的審批程式要求,建成後至今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補辦相關證件,違法與否沒有認定標準,因此該類房屋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幫助下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另外一類比較常見的無證建築是指被拆遷人在建造房屋之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申請用地審批手續,主管部門同意其建造房屋,但在證件的制定發放上滯後,導致被拆遷戶無法及時拿到相關證件。此種情形我們可以看作被拆遷戶自身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去申請相關證件的,只是因為政府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其房屋為無證建築,如果這種情況下,對被拆遷戶的無證建築進行強拆,並且不給與補償的話,是有悖公允的。

最後一類比較常見的無證建築是指被拆遷人在建造房屋時,應該通過而未通過合法的用地建房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房屋,在相關政府部門通知停止建造房屋的情況下,依然繼續完成房屋建造。這種情形屬於典型的違法建築,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終究逃不出強制拆遷的命運,並且得不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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