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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案件知多少?,段福惠律師

在徵地拆遷維權案件中,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幾乎是常規情況的必用手段。

段福惠律師: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案件知多少?

那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所面臨的行政訴訟究竟會面臨哪些基礎性的法律問題呢?被徵收人又該如何加以應對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段福惠為您帶來解析。

在辦理徵地拆遷案件的過程中,我們大多數情況下需要先向相關的政府部門申請公開徵地批文、“一書四方案”等政府資訊,然後再根據政府部門的答覆確定下一步的維權方向。

因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是專業徵收維權律師辦案過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個步驟。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必須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可分為政府主動公開資訊與公民申請公開資訊兩種型別。

我們辦案最常見的情形是第二種,也就是公民申請獲取政府資訊。

當義務主體也就是政府不履行其公開義務時,權利主體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使自身權利得到救濟。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對公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權利的救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需要廣大被徵收人有所認識的兩大問題是:

其一,政府資訊公開訴訟的受案範圍

政府資訊公開訴訟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大類是行政機關拒絕答覆(作為)或逾期不予答覆(不作為),這也是較為常見的一類訴訟;第二大類則是政府不按照公民的要求公開,例如公民要求行政機關以紙質版檔案給予答覆,但行政機關卻以電子版檔案或電話的形式給予答覆,公民可以針對此類不按要求公開資訊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二,政府資訊公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程式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行政訴訟有其特殊性。

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一般會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從中也能看出我國側重保護公民權益,引導政府依法行政的價值取向。

那麼作為原告的被徵收人需要承擔哪些舉證責任呢?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曾向行政機關提出過資訊公開申請,即向法院提交資訊公開申請書、被告拒絕答覆的回覆、郵寄的底單等證據;原告還需要舉證證明其申請獲取資訊的正當性,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公民在政府資訊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有關係的前提下,方可向政府申請資訊公開,所以原告需要提交能夠證明該項政府資訊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有關係的證據;在被告主張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情形中,原告要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必須先提供相關線索使法院在有事實依據的前提下決定是否依法取證,這些證據即是為了證明被告曾經制定或儲存過該資訊或是被告是該資訊的制定或儲存主體,此類證據應由原告來承擔舉證責任。

總之,提起政府資訊公開之訴是我們可以運用的有力法律武器之一,也是辦案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步。

只有有效運用這項武器,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知情權,更快地推動案情進展。

而在實踐中,有時僅僅依靠申請資訊公開就能成功實現向徵收方施壓的目的,搭建起雙方的溝通、協商平臺來。

從這個意義上說,資訊公開申請對於徵收維權而言不僅具有程式上的意義,更可能會對最終結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