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普法法律網 土地徵收 2.9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二)負責本評估專案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三)評估目的、評估物件、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八)違約責任;(九)解決爭議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六條 TAG標籤:委託合同 評估 徵收 房屋 土地徵收 載明 徵地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