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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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徵地補償標準

目前,各地都在矩形徵地大活動,攀枝花市也是不例外的。很多人對政府的行為存在疑問,比如說徵地的標準是什麼?徵地面積的憑據是什麼?徵地上的農作物該怎麼辦?徵地後該怎麼進行賠償?人員的安置工作將如何進行?這些疑問對於廣大人民備受關注,為此本文將對攀枝花市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說明,對大家進行答疑解惑。

攀枝花市徵地補償標準

攀枝花市徵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 徵地報批及補償的土地面積、地類以勘測定界成果為依據。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耕地面積以勘測定界測定的耕地面積為依據。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社會保障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社會保障方案由指定的土地徵收機構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由縣(區)人民政府進行徵地公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徵收機構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縣(區)人民政府土地徵收機構現場調查的為準。

第八條 地上附著物、構(建)築物和青苗的補償以實際丈量認定並經過公示無異議後的資料作為補償依據。

第九條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攀府發[2008]46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區域內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三)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1畝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

(四)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補償標準的一半執行。

該補償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有新規定出臺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和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依法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區)人民政府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安置、解決被徵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登記造冊並公佈,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依法全部徵收後,自願選擇插花農業安置的人員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接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接收地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人員同等待遇安排其生產生活;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部分徵收,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被徵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剩餘部分的使用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支付被徵地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收,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支付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發展生產;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五)土地徵收後每個農業承包戶人均耕地在1畝及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農業承包戶。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夠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市、縣(區)政府在土地收益中列支,起費用應計入徵地成本。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建設的建(構)築物;但一戶農戶僅有一處不超過規定面積宅基地建設的建(構)築物除外;

(二)徵地公告發布之日後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由其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後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涉及的供電、通訊、管道、道路等設施的補償,參照有關行業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本文從徵地報批及補償的土地面積的勘測的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依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不予補償的情況、徵收土地涉及的供電、通訊、管道、道路等設施的補償等多種情況進行說明。具體補償方案可在當地自然資源與規劃局進行查詢。如若對攀枝花市徵地補償標準仍是不清楚,可以諮詢本站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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