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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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如何進行?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如何進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如何進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來進行處置。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兩項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等5種情形。具體內容包括:

1、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2、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

3、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連續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規定的,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5、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的,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有出讓,劃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我國公民,出讓的辦法包括簽訂協議,招標或者是拍賣,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都是人民政府用地,轉讓的話是公民之間對已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的相互轉讓。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對於當代的社會公民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如果擁有了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就可以在上面建造房屋或者從事一些其他的活動。同時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也規定有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不再需要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是可以無償取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