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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貴州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

隨著近年來都市計畫不斷的建設,許多原有土地的設施也在不斷的翻新。政府會將需要建設的土地徵收起來,並按照徵地補償標準發放徵地補償。那麼,貴州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最新資訊。

2021貴州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徵用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批准。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批准。

第二十條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當季該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

2、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按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約定或約定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3、徵用預告通知釋出後,在擬徵用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

第二十一條依法徵用農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徵用下一年度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徵用面積核減農業稅;糧食定購任務經縣級人民政府核實,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減;其他按耕地面積負擔的費用,由有關部門及時核減。

第二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使用已批准徵用的土地或者轉用的農用地,具體建設專案供地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備案;

(二)使用土地1公頃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專案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備案;

(二)使用土地4公頃以上不足10公頃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在申請報批建設專案用地的同時提出申請,佔用非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都市計畫區內臨時用地,在報批

前,應當先經有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佔用土地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土地使用者在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時,涉及土地復墾的,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聯營聯建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稽核後,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聯營聯建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的具體內容,依照國家對國有土地租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聯營聯建等,按規定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應當經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八條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或構築物,涉及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或增加用地面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該幅國有土地在都市計畫區內的,還應當先經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

門同意。工程專案竣工後30日內,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檔案向該土地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用地審批許可權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先行

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補償,由受益的鄉(鎮)和村調劑解決。

第三十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為: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規劃範圍內,願意讓出原屬田土可以復耕的宅基地,遷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規定的用地限額基礎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

第三十一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是能利用舊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不得新佔土地。確需新佔土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積已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的。

農村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應當歸還集體,不得私自轉讓。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貴州徵地補償標準。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土地規劃建設有不同的補償標準。土地被徵收者需要帶上有關資料,向有關部門申請徵地補償。提醒大家的一點就是,對於已經被徵收的土地,不可私自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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