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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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征地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通常所說的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土地被徵收後,國家按照土地的原用途支付給公民的補償金,我國各地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故而徵地補償的標準也是存在差異的。各地需要幹按照標準發放補償費。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廣西征地的標準的相關資訊。

廣西征地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廣西征地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被2篇案例引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條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徵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

徵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徵用城市(包括縣級市)郊區的菜地、魚塘、藕塘,須繳納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其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統一計算核實後,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單位。徵地時計算產值的各種農產品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被徵地單位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鄉級人民政府指導被徵地單位管理使用,只能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條被徵地單位的土地被徵用後,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部分農業戶口可以就地轉為非農業戶口。需要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數,按照被徵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佔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被徵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徵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四條因徵用土地造成被徵地單位人員口糧不能自給的,其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專案所屬的自治區、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五條被徵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稅和糧食任務,在耕地被徵用時相應免除。免除的糧食指標,屬國家和自治區建設專案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市、縣建設專案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我們可以看出,水田、菜田、旱地、開荒地、森林的補償款是不一樣的,但都需要以該土地被徵收前的近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來計算補償額。且防護森林時不能徵用的,若徵收的土地上有附著物的,也是需要照價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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