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土地徵收 5.37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按照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TAG標籤:條例 土地徵收 徵地拆遷 補償 國有土地 徵收 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