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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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徵收土地私自販賣該怎麼辦

眾所周知,農村的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但是某些村官徵收土地私自販賣,用集體的所有物為自己增加違法的收入,這一行徑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不管是村官還是農民,都沒有權利去私自買賣土地。當我們遇見這種情況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保護國家土地的權益呢?下面由本站為您解答。

村官徵收土地私自販賣該怎麼辦

一、相關法律法規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4、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5、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6、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私自販賣土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量標準的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判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農民或者村官徵收土地私自販賣這樣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條文的規定,廣大群眾可以在知情後保留相關的買賣證據,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並且私自買賣土地都是無效的,我們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合法的土地流轉,不能借此獲得非法的收入。以上就是本站關於私自販賣土地的相關內容,有更多問題請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