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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購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對該房屋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並可以繼承的房屋。

已購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

已購公有住房為有限產權,主要體現在處分權和收益權。首先,在處分權方面,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不能像其他購房人一樣自己處分其房屋,一般要住用5 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並且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原售房單位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其次,在收益權方面,以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房屋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原產權單位被撤銷的,其應當所得的部分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納入地方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對於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1、房屋的所有人是職工個人而不是單位。即職工個人是惟一合法的被拆遷人,關於產權的性質,應界定為購房職工對住房的單獨所有權,雖然從住房的建設投入資金來看,應該屬於共有產權,但立足於我國的現實房改政策的價值取向,法律制度設計以及個人與社會利益的相互平衡來看,在實際操作中住房的產權不宜界定為共有產權。

2、對拆遷補償,購房職工個人是惟一受益主體。公有住房拆遷,職工個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其收益應歸個人所有。雖然對房屋產權的處分權和受益權有所限制,但由於房屋拆遷也是為了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且房屋一旦拆遷,將不復存在。再則,職工根據國家的房改政策所應當享有的購房優惠政策僅此一次,應當充分尊重職工個人的選擇。並且,由於因已購公房的拆遷進行補償與已購公房的出售在性質上有本質的不同。基於以上幾方面的考慮,對房屋拆遷補償,購房職工個人才是惟一受益主體,其所受補償收益不再與原產權單位按比例分享。

法律依據:

《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城鎮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以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原購住房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後,該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處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由職工與原產權單位按照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所得部分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納入地方住房基金專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