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多宅的認定型別是怎樣的?
一、國土“戶”的認定
國土“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戶(寄戶除外)。戶數及人口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為基礎,由國土部門最終認定。
二、“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
1.夫妻離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離婚後一方又另行結婚的可以認定分戶。
2.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3.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隨兒子提出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4.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單獨申請分戶,其中父母應隨一方子女,不得單獨分戶。
5.一戶村民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為兒子)符合結婚條件的,同住一宅且現有住房佔地面積少於最高限額的,可以申請第二宅。
7.幹部、職工的配偶為農民,需要在配偶的戶籍所在地建房,且沒有享受公房、集資房、貨幣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8.建房宅基地面積標準以村莊規劃佈局為準,但使用農用地的面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40㎡。
三、“一戶多宅”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不符合上述“一戶一宅”認定標準的非法“一戶多宅”,主要型別有:
1.不符合分戶政策的一戶多宅;
2.建新未拆舊的一戶多宅;
3.騙取審批手續建造的一戶多宅;
4.其他違法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