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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專案中常有的思想誤區你中招了嗎?

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方想要參考鄰居的補償數額的情況,然而鄰居可能不願提供,而徵收方卻以涉及他人隱私為由不予公開。然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的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佈。同時,根據該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可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徵地拆遷專案中常有的思想誤區你中招了嗎?

由此可知,對於具體某戶的補償情況屬於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內容,如果被徵收方提起申請,就更應當進行公開;同時,由於房屋徵收補償並不涉及個人隱私問題,因而當被徵收方可以申請檢視鄰居的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相關推薦:拆遷協議簽訂後還會出現哪些房產糾紛

[徵地拆遷]徵地拆遷專案中常有的思想誤區,你都有嗎?

徵收方可以以“危房”為由拆除被徵收方的房屋嗎?

在實踐中,經常會有徵收方以被徵收方的房屋屬於“危房”為由拆除被徵收方的房屋,且不予補償的情況。然而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可知,徵收方無權對“危房”進行認定,更無權直接進行拆除,應當由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同時,危房也並不是一定需要拆除的,根據該法第九條的規定可知,房屋被鑑定為危房,有四種方式進行處理,即

(1)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