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養殖怎麼處理 普法法律網 政府資訊公開 2.3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要拆除。《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TAG標籤:政府資訊公開 養殖 基本農田 徵地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