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公告進一步放寬對境外所得免交個稅的優惠條件。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頒佈時間:2019-03-14
實施時間:201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以下稱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公告如下:
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