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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

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

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

《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援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全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15條措施>的通知》檔案要求,在城市管理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的。

頒佈單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文       號:津城管監規[2021]6號

頒佈時間2021-03-23

實施時間:2021-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援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全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15條措施>的通知》檔案要求,在城市管理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快遞公司、汽車修配服務點、餐飲服務企業等擅自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二、違反《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廣告設施所有者未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和完好,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三、違反《天津市綠化條例》第五十八條,未經許可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臨時佔用期滿未按規定進行恢復的,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四、違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未經許可佔用城市道路或者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佔用城市道路,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五、違反《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在需進行綜合整修的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上,未按要求對原設定的各類標誌、設施進行修復、更新或拆除的;未經許可在綜合整修後的街道及沿街兩側建築物上設定各類標誌和設施的”,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本免罰清單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